发布时间:2017-04-17 04:56 发布人:汇仁医药 访问量:
一、“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根据有关新规定,适时完善“两票制”界定和推行政策措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二)为保障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有效供应,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先行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省全面推开。
三、有关规定
(一)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实施两票制的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要求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电子票据),并加盖流通企业印章,由公立医疗机构留存备查。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应能相互印证,发票的真实性由提供发票的流通企业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动落实“两票制”要求。属于按照本方案视为生产企业的,需向医疗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其配送的药品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以留档备查。
(二)药品采购配送管理
1、省、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2、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投标企业、流通企业在投标书或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在确定药品配送关系时,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流通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安全、及时配送。
3、各地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第三方医药物流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鼓励并支持开展县、乡、村一体化配送。
(三)违规行为处理
1、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纳入医药购销不良记录管理,原签订购销合同终止,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江西省招标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集中采购配送申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
2、对公立医疗机构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由辖区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