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13 04:57 发布人:汇仁医药 访问量:
《通知》中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共明确了76项工作任务,其中政策文件制定项21项,推进落实的重点工作55项。在此选取了一些相关的任务进行说明:
一、需要制定的政策文件
1.制定《江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7-2020年)》。(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编制《江西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3. 制定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4. 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5. 制定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已完成)
6.制定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9.制定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0.制定医疗机构双向转诊规范。(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11.制定县、乡两级医疗机构诊疗病种指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13.制定加强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14.制定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试点的文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6.制定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国资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19.制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0.制定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22.全面启动实施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加大医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攻坚力度,力求在具有全局性和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事项上取得突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药监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3.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分级诊疗试点覆盖85%设区市和于都县、芦溪县、修水县、上高县、瑞金市等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点。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门急诊人次占比较上年增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4.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医改办发〔2017〕1号),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到85%以上设区市。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2017年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重点人群达到60%。(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5.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方式,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联合体。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29.督促所有设区市、县(市、区)分别完善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设备配置。(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
30.在南昌、赣州、吉安、抚州市和省直医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2017年新余、鹰潭、九江、萍乡、景德镇、宜春、上饶等前三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南昌、赣州、吉安、抚州市公立医院和省直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药品、卫生材料费及其占比。开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负责)
31.指导新余市和于都县、芦溪县、修水县、上高县、瑞金市等城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点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积极争创国家级示范点。(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32.推进军队医院、武警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分级诊疗体系规划。(省卫生计生委、省军区后勤部负责)
33.落实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力争年内公立医院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机制。(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负责)
34.按规定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
服务收费和
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
35.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选择新余市、九江市、赣州市开展试点,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开展制定公立医院章程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编办负责)
37.设定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2017年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定期公布急性心肌梗死等10种典型单病种例均费用监测指标的排序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39.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到450元,个人缴费相应增加。(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40.推进按病种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付费病种不少于100个。选择新余市、南昌市全面实施按病种付费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所有医疗服务。(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1.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支付方式,选择新余市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指导各地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42.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探索制订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8.贯彻落实《关于新增部分
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6〕23号)文件要求,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新增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残联负责)
52.积极配合国家做好短缺药品定点生产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3.利用好国家、省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培育集中采购主体,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联合采购。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4.落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负责)
55.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6.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负责)
57.开展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增补目录)评估,制定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激励机制政策。(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62.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完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74.确定新余市为综合医改工作试点市。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医改成功经验。各试点地区、医院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全省改革积累经验。(省医改办负责)